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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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87號原告 李衍志 即被繼承人 黃柏仁 之遺產管理人被告 黃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為請求分割黃柏仁與被告共有之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871,808元及其上同段3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課稅現值為370,0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核定為620,904元《計算式:(871,808元+370,000元)×原告持分比例1/2=》620,9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