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0號上訴人B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男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文嵐
法官蕭承信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