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7號債務人 林李香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謝明璁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理人 陳建富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紀信吉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施志隆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陳怡駿 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代理人 許紜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依本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通知所有債權人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其中同意者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債權比例:9.86%);逾期未確答者(含逾期始具狀表示不同意而應認為視同同意者)為安泰商業銀行、永豐信用卡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債權比例總計43.52%);雖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元大銀行不同意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未明確說明同意與否,惟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包括逾期未為確答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達債權人過半數及所代表之債權額過半數之門檻,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債權人會議可決之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係前22期每期清償額為5,301元,後74期每期清償額為6,301元,共96期,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歐建邦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古屏榮附表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前22期每期清償額為5,301元,後74期每期清償額為6,301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8年共96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2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清償比例:33.41%││4.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744,601元││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582,896元│├───────────────────────────────────┤│二、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前22期每│後74期每││││││期清償額│期清償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72,083│9.86%│523│622│├──┼─────────┼──────┼─────┼────┼────┤│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47,977│14.21%│754│896│├──┼─────────┼──────┼─────┼────┼────┤│3│香港上海匯豐銀行│249,101│14.28%│757│900│├──┼─────────┼──────┼─────┼────┼────┤│4│安泰商業銀行│516,158│29.59%│1,568│1,864│├──┼─────────┼──────┼─────┼────┼────┤│5│永豐信用卡公司│118,398│6.79%│360│428│├──┼─────────┼──────┼─────┼────┼────┤│6│元大銀行│56,439│3.24%│171│204│├──┼─────────┼──────┼─────┼────┼────┤│7│臺灣新光商業銀行│80,246│4.60%│244│289│├──┼─────────┼──────┼─────┼────┼────┤│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59,819│14.89%│789│938│├──┼─────────┼──────┼─────┼────┼────┤│9│玉山商業銀行│44,380│2.54%│135│160│├──┴─────────┼──────┼─────┼────┼────┤│合計│1,744,601│100%│5,301│6,301│├────────────┴──────┴─────┴────┴────┤│三、補充說明:│└───────────────────────────────────┘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一、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新台幣超過2,000元之電子產品(例如手機、電││腦、數位相機、電玩遊樂主機等)。│├───────────────────────────────────┤│二、不得購置不動產。│├───────────────────────────────────┤│三、不得購買機動車輛,及超過新台幣2,000元之腳踏車。│├───────────────────────────────────┤│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五、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八、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九、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台││幣2,000元。│├───────────────────────────────────┤│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即個人每月支出不得逾越新台幣9,829元)。│├───────────────────────────────────┤│十一、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