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泓志
廖佳玲共同選任辯護人廖宜祥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2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義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