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8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定宬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撤緩偵字第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定宬犯過失輸入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至9行更正為「蔡定宬本應注意附表所示藥品各含有附表所示成分,屬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需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輸入,…」、第13至14行更正為「委託不知情之昇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以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方式(報單編號CX110G5X8482號)報關進口,未經核准而輸入上開藥品」;證據部分「貨品照片共62張」更正為「貨品照片共61張」,另附表更正如後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蔡定宬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忽視我國政府管制藥品
之政策,而過失輸入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損及我國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所為實屬可議;惟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手段、輸入禁藥之數量,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參照);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參照)。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之禁藥,係被告購入而為其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而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尚查無業經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之情事,準此,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瀚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成分數量1TESTE300(TestosteroneEnanthate300mg/ml)15瓶2PRIME100(MethenoloneEnanthate100mg/ml)14瓶3TRENE200(TrenboloneEnanthate200mg/ml)4瓶4MENT100(TrestoloneAcetate100mg/ml)1瓶5BOLD300(BoldenoneUndecylenate300mg/ml)4瓶6NAND300(NandroloneDecanoate300mg/ml)1瓶7NANP100(NandrolonePhenylpropionate100mg/ml)1瓶8DROE200(DrostanoloneEnanthate200mg/ml)7瓶9TRENA100(TrenboloneAcetate100mg/ml)3瓶10TRENH150(TrenboloneHexahydrobenzylcarbonate150mg/ml)3瓶11ATECHIGF-1(RecombinantIGF-1LongR3)2盒12ATECHTROPIN(191aaHumanGrowthHormone/4.5mg)1盒13注射用絨促性素(1000單位)3盒14STANO10(Stanozolol10mg)6盒15CLOMID(ClomipheneCitrate50mg)2盒16METHYLITEST(Methyl-1-Testosterone10mg)1盒17DIANABOL(Methandienone10mg)1盒18AROMASIN(Exemestane25mg)1盒19ANAVAR50(Oxandrolone50mg)1盒20NOLVADEX(TamoxifenCitrate20mg)2盒21TURINABOL(Chlorodehydromethyltestosterone10mg)1盒22PROVIRON(Mesterolone50mg)3盒23ANAVAR10(Oxandrolone10mg)2盒24ARIMIDEX(Anastrozole1mg)1盒25CLENBUTEROL(ClenbuterolHCL40mcg)2盒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撤緩偵字第91號被告蔡定宬(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定宬本應注意輸入含有「TestosteroneEnanthate(庚酸睪丸素)」、「MetenoloneEnanthate(庚酸美帝諾朗)」、「NandroloneDecanoate( 拿卓酮 )」、「HumanGrowth
Hormone(人體生長激素)」、「ChorionicGonadotrophin(絨毛膜間生殖腺素)」、「Stanozolol(唑駢甲雄固醇)」、「Anastrozole(安納若適)」、「ClenbuterolHCL( 卡林特洛 鹽酸鹽)」等成分之藥品應向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始得輸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而依其智識及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民國111年5、6月間某日,在國外網站向不詳賣家以新臺幣(下同)約6萬元價格購買如附表所示、含前揭成分之物品,並於111年6月25日物品寄運抵臺時,以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方式(報單編號CX110G5X8482號)報關進口。嗣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人員於同日16時許,在桃園國際機場遠雄貨棧進口快遞專區查驗,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定宬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臺北關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答覆聯絡單、食藥署藥物辨識查詢資料各1份、貨品照片共6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檢察官楊瀚濤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TESTE300(TestosteroneEnanthate300mg/ml)15瓶2PRIME100(MetenoloneEnanthate100mg/ml)14瓶3TRENE200(TrenboloneEnanthate200mg/ml)4瓶4MENT100(TrestoloneAcetate100mg/ml)1瓶5BOLD300(BoldenoneUndecylenate300mg/ml)4瓶6NAND300(NandroloneDecanoate300mg/ml)1瓶7NANP100(NandrolonePhenylpropionate100mg/ml)1瓶8DROE200(DrostanoloneEnanthate200mg/ml)7瓶9TRENA100(TrenboloneAcetate100mg/ml)3瓶10TRENH150(TrenboloneHexahydrobenzylcarbonate150mg/ml)3瓶11ATECHIGF-1(RecombinantIGF-1LongR3)2盒12ATECHTROPIN(HumanGrowthHormone/4.5mg)1盒13注射用絨促進素(1000單位)3盒14STANO10(Stanozolol10mg)6盒15CLOMID(ClomipheneCitrate50mg)2盒16METHYLITEST(Methyl-1-Testosterone10mg)1盒17DIANABOL(Methandienone10mg)1盒18AROMASIN(Exemestane25mg)1盒19ANAVAR50(Oxandrolone50mg)1盒20NOLVADEX(TamoxifenCitrate20mg)2盒21TURINABOL(Chlorodehydromethyltestosterone10mg)1盒22PROVIRON(Mesterolone50mg)3盒23ANAVAR10(Oxandrolone10mg)2盒24ARIMIDEX(Anastrozole1mg)1盒25CLENBUTEROL(ClenbuterolHCL40mcg)2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