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信武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信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盧信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00年8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