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00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9年10月26日止累計111,907元未給付,其中73,275元為消費款;35,03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94年9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分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攤還,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0月26日止累計67,689元未給付,(其中61,535元為本金,6,15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94年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自94年2月22日起至98年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9.88%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0月26日止累計266,955元未給付,其中217,834元為本金;41,098元為利息;8,02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73,275元│99年10月27日起至│百分之20││1││清償日止││├─┼─────────┼──────────┼──────┤││61,535元│99年10月27日起至│百分之20││2││清償日止││├─┼─────────┼──────────┼──────┤││217,834元│99年10月27日起至│百分之9.88││3││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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