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7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廉恩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起訴案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4986號、第9726號、第28475號、第35417號、99年度偵緝字第1713號)」應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4986號、第9726號、第28475號、第35417號、99年度偵緝字第1713號)暨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3329號)」;又事實及理由欄第三㈢補充「檢察官移送併案部分,與起訴部分有事實上同一案件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漏載移送併辦案號,事實及理由欄亦漏未敘及移送併案與起訴部分之關係,惟因移送併辦與起訴部分為完全相同之事實,本在本院審理範圍內,前開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故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陳靜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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