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中簡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永慶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內關於「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記載更正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內第13行關於被告所犯法條「刑法第227條第1項」部分茲發現有所誤載,應更正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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