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797號原告 謝順芳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複代理人 王品懿 律師被告 林明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呂時華 被告 林明正 法定代理人 林敬旻 被告 林賴爽
林明照 林綉玉 林綉連 黃添來 黃鈺倫 黃麗華 黃佳慧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僅繳付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依原告聲明:被告應容忍原告拆除臺中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下稱系爭建物),且不得妨疑原告拆除之行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建物課稅現值即532,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2,8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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