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玉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玉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裁定108年度玉秩字第2號移送機關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被移送人 蔡其嚴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8月20日以玉警刑字第10800224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其嚴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蔡其嚴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8年8月14日16時31分。
(二)地點:花蓮縣○○鄉○里村○○路○○○號(富里分駐所)。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108年8月14日14時58分許,徒步前往富里分駐所,欲對前花蓮縣長 傅崐萁 提出30年前積欠薪資之告訴,因被移送人無法明確說明案發過程,亦未提出相關事證,故證人即富里分駐所所長 羅萬億 以委婉口吻告知被移送人應檢附相關事證,並說明具體情節。惟被移送人因不滿證人羅萬億之處理態度,而於上開時間、地點,對證人羅萬億說:「你還是這樣鳥東西,我怎麼跟你溝通」等語,係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員警職務報告書。
(二)被移送人蔡其嚴於警訊時之調查筆錄。
(三)現場錄影譯文及光碟。
(四)社維法照片。
(五)勤務分配表。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移送人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對員警稱:「你還是這樣鳥東西,我怎麼跟你溝通」等語,核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非行,應予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因不滿員警處理報案情形,即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施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所為實非可取,另考量其違序行為之危害情節,兼衡其行為後之態度、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許芳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鄭嘉鈴附錄論科處分之法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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