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忠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忠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陳忠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8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顏嘉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婷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