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丁立宏 被告 邱嘉勳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易字第95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其餘均引用刑事案件。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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