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司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司字第146號聲請人 陳戴金印傑宇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傑宇投資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傑宇投資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司字第121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已於清算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給全部清算完結,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公司法第113條、第88條、第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未依前揭規定附具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文件。本院遂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31日以新院平民政107司司146字第00000號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準此,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既未依上揭規定附具本院命其補正之相關證明資料,則其遽而聲報清算完結,於法顯屬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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