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原告 吳孟哲 被告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李陳秀嬌 賴安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法人代表) 黃昭仁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法人代表)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複代理人 林麗華 複代理人 陳欽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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