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4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31,00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3,7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近戶籍
   謄本1份(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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