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4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31,00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3,7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近戶籍
謄本1份(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