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帟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2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帟沁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2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經告訴人 謝惠雯 即本件「ATNNKFibroin」商標權人認定該扣案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鑑定報告及扣押物品照片等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2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258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154至155頁、本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9頁)在卷可稽。
(二)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屬附表商標權人欄所示之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之商標圖樣之商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告訴人蒐證購買仿冒「ATNNKFibroin」商標商品照片、蝦皮購物刊登網頁列印資料、商標侵權鑑定報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8月28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820011S號函所附用戶平台申設人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提領相關資料、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等件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6至19頁、第26至37頁、第38至56頁、第57至64頁、第65至69頁、第132頁、第139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卷宗無訛。堪認上開扣案之仿冒商品,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商標圖樣商標權人商品數量1ATNNKFibroin面膜ATNNKFIBROIN謝惠雯1箱(告訴人採證)2ATNNKFibroin面膜ATNNKFIBROIN謝惠雯9盒3ATNNKFibroin面膜ATNNKFIBROIN謝惠雯15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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