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刑補字第5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113年度刑補字第5號聲請人 吳虹蓉 上列聲請人因贓物案件(110年度易字第326號),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請求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申請狀所載。
二、經查,請求人吳虹蓉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2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於111年5月2日確定,而其又因該案於109年1月30日起羈押至109年5月27日經具保而停止羈押,遭羈押118天等情,有其前案紀錄表,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無誤,堪認請求人有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5款之羈押期間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
三、惟補償之請求,應於同法第1條第5款或第6款之裁判確定日起2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而案判決已於111年5月2日確定一情,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然本案請求人係於113年7月31日始具狀提出聲請,此有其所提出刑事申請狀可按,是請求人所為刑事補償之聲請,顯已逾2年之法定請求期間,依上開規定,請求人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聲請覆審。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