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55號原告 游鄭玉秀
游智雄 游淑蘭 游淑月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劉建畿 律師被告 吳榮玩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郭泓志 律師 洪仲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25日具狀追加請求返還屏東縣○○○○段000地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元476萬4,223元【計算式:(追加249地號之公告土地現值6,500元×面積19.40平方公尺)+原起訴463萬8,123元=476萬4,223
元】,追加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223元,扣除原繳納4萬6,
936元,尚應補繳1,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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