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許信裕具保人許聖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聖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信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許聖宗繳納現金後,將被告許信裕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許信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許聖宗於98年8月6日繳納保證金額(刑保字第245號)後,將被告許信裕釋放。惟嗣該案確定,被告許信裕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檢)執行時,傳、拘未到,具保人許聖宗復受通知偕同被告到庭併予其說明之機會,仍未到庭等情,有本院98年8月6日刑保字第245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影本各2份、桃檢送達證書影本3紙可查,並有個人基本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許信裕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意旨並無不符,具保人許聖宗已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應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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