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5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程信政
戴嘉文
參加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 被告 寇正明
趙大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徐晨芳附表:
┌─┬──────────────────┬─────────┐│編│土地/建物│權利範圍││號│││├─┼──────────────────┼─────────┤│1│臺南市○○區○○段○○○○號土地│100,000分之1,831│├─┼──────────────────┼─────────┤│2│臺南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全部│││臺南市○○區○○路○○巷○○號8樓之3房││││屋││├─┼──────────────────┼─────────┤│3│臺南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100,000分之1,831│││臺南市○○區○○路○○巷○○號8樓之3房屋││││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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