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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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張竫榆 律師被告 廖上植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翁禾昕
廖深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田雅心
法官江健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容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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