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744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如附件,惟同一事件,債權人業已取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95年度訴字第719號之民事勝訴判決,該判決並於民國96年3月8日確定,有判決1份在卷可按,並經本院電詢臺南地方法院承辦股書記官無誤。故本件聲請已違反上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