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
00歲民(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被告乙0000000
00歲民(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共同指定辯護人 郭淑慧 律師甲000000000000、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000000000000、乙00000000000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居無定所,有逃亡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9月23日依刑事訴訴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予以羈押。茲本院於97年12月11日依法訊問被告等後,認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渠等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等自97年12月23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莊玉熙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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