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626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提出借款餘額明細表及債務人丙○○之全戶戶籍謄本,難以核證,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511條及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沈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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