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原告BR000-H11007(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被告甲○○(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徐晶純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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