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04號聲請人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鄭宜信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 鄔兆賢 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聲請人寄發該通知函予債務人之地址「高雄市○○區○○○○路○○○號18樓」,函件非本人收受,故請重新對債務人之住所地「屏東縣○○鄉○○路○○號之4」送達通知函,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債務人欠款之電腦查詢明細表。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