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祝明 代理人 宋範翔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童淑芬附表:
┌───────────────────────────┐│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二、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三、應補正:││(一)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3年11月14││日至108年11月13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二)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四、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200元。│├───────────────────────────┤│五、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一)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二)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三)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六、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二)「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三)提出「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106年1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七、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一)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二)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三)聲請人人或聲請人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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