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鮑麒元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鮑麒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2「犯罪日期欄」各應更正為「106年2月10日至同年月14日17時55分許為警查獲時」、「104年12月某日至105年9月21日8時許為警查獲時」,編號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各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790號、偵字第33220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8979號、第33220號」),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人,應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且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參最高法院68年第6次刑庭庭推總會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刑事判決意旨),如係程序判決,即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參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刑事判決要旨)。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緝字第15號判處拘役30日,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403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同日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經本院於107年9月18日以107年度訴緝字第41號判處拘役20日,並於108年1月24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且觀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403號刑事判決內容,並非程序上駁回上訴。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係於107年10月11日為107年度上訴字第2403號刑事判決之臺灣高等法院,而非本院,揆諸前開說明,應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為適法,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品罪││├────────┼──────────┼──────────┼──────────┤││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日。││├────────┼──────────┼──────────┼──────────┤││106年2月10日至同年月│104年12月某日至105年│││犯罪日期│14日17時55分許為警查│9月21日8時許為警查獲││││獲時│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790號、偵字第2│第28979號、第33220號││││446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403│107年度訴緝字第41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11日│107年9月1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403│107年度訴緝字第41號│││判決││號││││├────┼──────────┼──────────┼──────────┤││判決│107年10月11日│108年1月24日││││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第17747號│第4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