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0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遂於99年7月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然被告已於99年9月16日改限制住居而釋放。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必要而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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