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晉谷
劉可銓共同選任辯護人邱清銜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趙晉谷、劉可銓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勇毅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