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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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8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詠衷具保人徐美蓮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美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徐美蓮(聲請書誤載為「 徐美連 」)因被告丁詠衷所犯詐欺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丁詠衷前因詐欺案件,經具保人徐美蓮依本院之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20日繳納保證金10萬元後停止羈押釋放。嗣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罰金20萬元;案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2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錄表在卷可參。
(二)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執行,屏東地檢署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茲因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等情,有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之通知函暨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員警執行報告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員警執行報告書、被告與具保人之戶籍資料等件影本在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被告業因本案經屏東地檢署於10
8年4月23日以屏檢文執安緝字第498號發布通緝在案各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前引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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