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008號聲請人 王松茂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三瑪建設有限公司歐陽福祥何岳峰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歐陽福祥之身份證統一編號。
二、提出三瑪建設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歐陽福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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