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漢龍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漢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郭漢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5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10萬元,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23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97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3月併科罰金9萬元確定,於民國96年8月3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10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100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657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