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42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俊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俊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05日止累計49,406元正未給付,其中45,586元為消費款;2,620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45,586元│黃俊維│自民國10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年2月06日││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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