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41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凌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零柒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凌文彬於民國93年5月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9年1月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310,702元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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