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品甄陳慧莉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呂淑嫻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蔚廷債權人 萬榮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鍾嘉凌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曹𦓻峸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林雪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本院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共計新臺幣77,247元,而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召開債權人會議,債務人表示雖已將安聯人壽保單解約,惟願提繳等值現金供分配,經債權人會議到場債權人同意可由債務人提出等值之現金進行分配,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另名下機車及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均無清算價值,並經本處於10
6年8月17日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均無異議。綜上,前揭保單解約金77,247元經債務人解繳等值現款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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