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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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674號債權人邱瑞增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鴻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請求金額與違約金請求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