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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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 林靂生
林伊紗 林曉琦 林儷 和 林儷欣 林艷玉 林靂玄 被告 涂素萍
俞娣 李鄭思雅 李汪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素萍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之2第2項亦規定甚明。經查,本件聲明第一至四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0萬元(
600萬元+84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另聲明第五項核與前四項聲明,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有互相競合之關係,故不併算第五項聲明之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