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8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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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78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785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江中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3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江中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各該公司取得統一發票之張數、銷售額及稅額詳如附表一所示)」應補充為「(各該公司取得及提出申報之統一發票張數、銷售額及稅額詳如附表一所示)」,並補充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一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同欄一倒數第2行「幫助各該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金額共達1,063,609元」應更正為「幫助各該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金額共達1,055,874元」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黃江中固供承 陳文煌 找伊合夥開公司,伊出資2成,陳文煌出資8成,公司是陳文煌在經營,伊沒工作時會去找陳文煌聊天,陳文煌會跟伊說公司的營業情形云云。惟查,被告登記為子公司名義負責人期間,該公司確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他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捐之情事,此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營業登記地址現場勘查紀錄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縣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談話紀錄及房屋租賃契約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等在卷可稽;又被告為智識程度正常且有工作經驗之成年人,明知出資及出具名義為他人申辦設立公司擔任負責人,即應負擔該公司合法經營之責任,實無可能僅憑偶爾至公司找陳文煌聊天或聽信陳文煌片面之詞,即足以掌握該公司經營之實況,是其對於子公司營業狀況異常一節,應有所認識,卻任憑陳文煌以其身份領取統一發票及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再以子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發票予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其與陳文煌間,顯有共同虛設行號開立不實發票之行為,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被告黃江中自95年11月14日起擔任子公司之負責人,屬公司法第8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又按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被告陳文煌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為商業負責人,其與共犯陳文煌自96年3月起至同年12月間,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接之時間所為,手法雷同,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實質上一罪。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幫助逃漏稅捐金額,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附表一┌──┬──────┬──┬─────┬────┬─────┬────┬─────┬─────┐│編號│買方營業人│發票│銷售額│稅額│發票日期│取得營業│申報銷售額│提出扣抵稅│││名稱│張數│(元)│(元)││人提出申│(元)│額(元)││││││││報張數│││├──┼──────┼──┼─────┼────┼─────┼────┼─────┼─────┤│1│旻樺實業有限│25│13,529,200│676,4689│96年7-10月│25│13,529,434│676,469│││公司││││││││├──┼──────┼──┼─────┼────┼─────┼────┼─────┼─────┤│2│ 貴綺園軒 │1│2,500│125│96年4月│0│0│0│├──┼──────┼──┼─────┼────┼─────┼────┼─────┼─────┤│3│建智營造有限│1│3,000│150│96年4月│0│0│0│││公司││││││││├──┼──────┼──┼─────┼────┼─────┼────┼─────┼─────┤│4│國礎籃球運動│2│77,350│3,867│96年8月│0│0│0│││推廣協會││││││││├──┼──────┼──┼─────┼────┼─────┼────┼─────┼─────┤│5│不知名│1│22,296│1,115│96年12月│0│0│0│├──┼──────┼──┼─────┼────┼─────┼────┼─────┼─────┤│6│睦庭房屋企業│1│20,013│1,001│96年8月│1│20,013│1,001│││股份有限公司││││││││├──┼──────┼──┼─────┼────┼─────┼────┼─────┼─────┤│7│競殿實業有限│2│19,238│962│96年8月│1│14,694│735│││公司││││││││├──┼──────┼──┼─────┼────┼─────┼────┼─────┼─────┤│8│宏緯不動產仲│1│2,500│125│96年4月│0│0│0│││介經濟有限公││││││││││司││││││││├──┼──────┼──┼─────┼────┼─────┼────┼─────┼─────┤│9│達菲爾有限公│1│400,032│20,002│96年4月│1│400,032│20,002│││司││││││││├──┼──────┼──┼─────┼────┼─────┼────┼─────┼─────┤│10│享鴻國際有限│18│7,153,286│357,667│96年4月│18│7,153,286│357,667│││公司││││││││├──┼──────┼──┼─────┼────┼─────┼────┼─────┼─────┤│11│信發企業社│1│42,522│2,126│96年5-6月│0│0│0│││││││││││├──┴──────┼──┼─────┼────┴─────┼────┼─────┼─────┤│合計│54│21,272,171│1,063,609│46│21,117,459│1,055,874│└─────────┴──┴─────┴──────────┴────┴─────┴─────┘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