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旺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處被告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1,7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