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54號上訴人 唐銀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張淑雅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萬4,3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婷儀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676.71平方公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面積)×5,400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1756/6200=2,564,3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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