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0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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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072號債權人 陳奕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國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
二、聲證1、2資料。(台端未提出)
三、請釋明本件台端係依據『票據關係』或『借款關係』請求?
四、承三,如台端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①各張本票有無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②如本票未記載到期日,則各張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五、承三,如台端係依借款關係請求,請釋明:①請求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六、債務人莊國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