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700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陳敏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叁仟零壹拾貳元,及其中壹拾玖萬伍仟伍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壹佰伍拾元整,逾期第二個月加計違約金參佰元整,逾期第三個月(含)以上至第六個月者每月加收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含)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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