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6507號債權人 陳昱伶 債務人 習瑗 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馬習瑗 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習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馬習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馬習瑗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影本。(本件票據並未有馬習瑗之背書)
二、債務人習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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