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655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王威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貳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王威涵於民國99年2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前置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46622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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