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原告 陳信宏
陳卓小惠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被告賴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黃翰義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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