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26號原告 江癸靜 被告 尤信宏 上列被告尤信宏因竊盜案件(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89號、10
4年度審簡字第313號),經原告江癸靜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顏妃琇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