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4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426號聲請人 凌木筆 代理人 李燕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4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照明度有限公司張│永豐商業銀行三興│104年2月10日│22,000元│AH0000000│││家祥│分行││││├──┼─────────┼─────────┼───────────┼─────────┼────────┤│002│照明度有限公司張│永豐商業銀行三興│104年3月10日│22,000元│AH0000000│││家祥│分行││││├──┼─────────┼─────────┼───────────┼─────────┼────────┤│003│照明度有限公司張│永豐商業銀行三興│104年4月10日│22,000元│AH0000000│││家祥│分行││││├──┼─────────┼─────────┼───────────┼─────────┼────────┤│004│照明度有限公司張│永豐商業銀行三興│104年5月10日│22,000元│AH0000000│││家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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