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85號原告 蔡玉龍
洪素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秀娟